一、最低度生活保障申报程序
1、申请人申请报告;
2、所在单位或社区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3、第一次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两份,家庭内有残疾人的应以残疾人为户主来申请,并复印残疾证两份;
4、申请人向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并填写审批表,由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后张榜公示,然后由单位或社区汇总上报街道办事处;
5、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批并汇总上报城区民政局,由城区民政局按规定进行审批,审批后将审批救济金下拨到办事处或单位、社区居委会代发。发放前,对领取保障金的对象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并填写《南宁市城市居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报销名册》,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
6、低保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按月领取低保救济金。
二、优抚救济
1、每年的春荒、夏荒时节由社区上报特困家庭名单到城区民政局,再由民政局发放救济粮到各社区,由社区代发。
2、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或重大节假日代城区民政局发放各种救济金、救济物品或慰问品等。
优抚救济对象:军烈属、伤残军人、困难复退军人、残疾人、五保户、下岗失业人员、特困家庭等。
三、代70周岁以上老人办理《高龄老人优待证》
需办理者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1寸像片1张,30元保险金。
四、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的村民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和亲友、群众均公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确实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
7、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被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一张;
注:1、3、4项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