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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江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主要职责

    南宁市江南区纪委接受中共南宁市纪委和中共南宁市江南区委双重领导;南宁市江南区监察局属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序列,接受南宁市监察局和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城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市委、市纪委以及城区党委和城区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的情况,重点检查监督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协助城区党委和城区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二)主管城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市委、市人民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城区党委、城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城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及其工作人员,城区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和处理城区各基层党委、工委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或其他重案、复杂案件,按工作程序请示、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负责调查处理城区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他们作出行政处分(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和方案,负责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工作。

(六)负责城区行政效能监察的组织实施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执法的监督,调查和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七)负责指导城区各基层纪(工)委和各基层党组织有关纪检监察方面的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八)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各镇纪委领导干部人选,提出任免意见。

(九)对拟提拔任用的城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各种评优评先提出廉政评定意见。

(十)组织协调城区有关部门和政法部门查办违纪违法的大案要案。

(十一)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城区党委、城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委、监察局局长:  李玲亮

           电话:  0771-4833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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